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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2017年嘉兴市PM2.5年均浓度呈现逐年下降趋势,但一次污染问题仍较突出。2017年,嘉兴市SO2、NO2、CO浓度水平在省内11个设区城市中排名分别为第5位、第6位、第9位。其中SO2浓度与全省平均值持平,NO2、CO浓度水平分别比全省平均高9.7%、11.7%。SO2、NO2、CO等气态污染物是生成PM2.5的重要前体物,其二次转化生成的硫酸盐颗粒物、硝酸盐颗粒物等二次污染物对PM2.5浓度有重要贡献。此外,秋冬季污染防控的重点仍是PM2.5,2017年冬季PM2.5平均浓度为58µg/m3,比年均浓度高约38.1%。嘉兴市本地环境空气质量基础相对较好,重污染天气发生频率低,但冬季易受到北方污染气团跨界传输的影响,出现PM2.5重污染天气,未来仍需重视突发重污染天气的影响,建立应急机制。
淘汰落后产能企业,加大落后产能淘汰和过剩产能压减力度。以钢铁、建材、印染、造纸、化工、化纤、电力等高污染行业为重点,研究制定淘汰过剩产能工作方案,明确年度重点任务、时间节点、工作措施和责任部门。严格执行质量、环保、能耗、安全等法规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综合运用市场、法律、技术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坚决淘汰一批能耗超标、污染严重的过剩产能、工艺和设备。明确区域产业(块状行业)整治重点清单,以大气环境高敏感区、次敏感区为重点推进区域,加大高污染产业集群的淘汰、转型力度。到2020年底,关停35家“两高”企业,力争完成淘汰钢铁(铸造)行业200万吨、印染行业8亿米、造纸行业10万吨、水泥(建材)行业500万吨、化工行业20万吨、化纤行业30万吨、热电行业50兆瓦的落后低效产能;到2022年底,重点行业基本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
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气企业及集群综合整治行动。全面开展“散乱污”涉气企业及集群大排查,摸清全市低端落后企业(作坊)底数,建立“散乱污”涉气企业清单和企业管理台账。根据产业政策、产业布局规划,以及土地、环保、质量、安全、能耗等要求,结合各县(市、区)实际,制定“散乱污”企业及集群整治标准。根据分类处置的原则,同步推进区域环境综合整治和企业升级改造,确保2019年基本完成整治任务。其中,列入淘汰类的,依法依规予以取缔,做到“两断三清”;列入整合搬迁类的,搬迁至工业园区并实施升级改造,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列入升级改造类的,对标先进企业实施深度治理,并接受社会监督。全面整治“低散乱”问题企业(作坊),每年整治1000家以上。到2020年,基本完成“低散乱”问题企业(作坊)治理。在此基础上,建立市、县、镇(街道)三级联动监管机制,紧盯重点区域、重点行业、重点设备,充分发挥镇(街道)、村(社区)网格员作用,加强企业环境监管和巡查检查,防止“死灰复燃”。对在检查核查中发现“死灰复燃”的“散乱污”企业,一律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1)大力发展节能环保产业。壮大绿色产业规模,发展节能环保、清洁生产、清洁能源产业,培育发展新动能。创建低碳经济示范区,开展低碳技术产业示范,发展低碳高效能源,打造绿色低碳的现代产业带。积极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大型节能环保龙头企业,支持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以提升节能环保装备供给能力为主线,优先发展产业关联度高、市场潜力大的节能环保装备技术,重点发展固体废弃物再生利用、气体有害物控制及收集回用、高效节能热处理装置、地热能利用等技术和装备。积极推行节能环保整体解决方案,加快发展合同能源管理、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和社会化监测等新业态,培育高水平、专业化节能环保服务公司。节能环保产业主要集中在秀洲区、海盐县、平湖市、桐乡市。其中,秀洲区重点打造环保产业集群,海盐县、平湖市、桐乡市重点打造节能产业集群。
(1)坚持“源头治理、全面禁止,突出重点、分步推进”的原则,全面推进分散燃煤锅(窑)炉和其他工业燃煤设施淘汰、改造。排查高污染燃料设施,确保无死角、无盲区。对新发现的煤炭销售点、燃煤茶浴锅炉、燃煤大灶、经营性小煤炉持续开展排查拆除工作,确保随时发现、随时淘汰。全面淘汰10蒸吨/小时及以下高污染燃料锅炉,城市建成区淘汰每小时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到2020年底,基本淘汰10蒸吨/小时以上35蒸吨/小时以下燃煤锅炉。在南湖区、秀洲区、嘉善县等地的服装纺织、木材加工、水产养殖与加工等行业,试点蓄热式工业电锅炉替代集中供热管网覆盖范围以外的燃煤锅炉。在金属加工、铸造、陶瓷、岩棉等加工行业推广电窑炉。
深化太阳能发电规模化应用,大力发展分布式太阳能光伏,不断扩大太阳能热利用在居民建筑和工农业领域的应用规模。争取到2020年,光伏发电装机规模达到150万千瓦,占全市总装机容量9.4%以上。灵活推进陆上风电开发,积极推进海上风电开发,加快浙能嘉兴1号风电场、华能嘉兴海上风电场等项目建设,强化提高调峰能力和优化运行调度等措施,有效推进海上风电消纳和输送。力争到2020年风电装机规模达到86.7万千瓦,其中海上风电装机规模达到72万千瓦,占全市总装机容量5.4%。统筹生物质能开发利用,推进秸秆资源化利用、养殖场沼气利用,有序推进城镇垃圾能源化利用,力争到2019年可再生能源装机容量达到260万千瓦,到2020年超过280万千瓦。
加强技术节能,推广低碳、节能技术。水泥行业积极推广节能粉磨设备、水泥窑余热发电技术和变频调速技术,对现有大中型回转窑、磨机、烘干机进行节能改造。电力行业加快实施风机运行优化、汽轮机通流改造、脱硫岛烟气余热回收、等离子点火等节能技术。锅(窑)炉加快优化燃烧方式和炉膛结构,采用高效燃烧器以及防垢、除垢新技术,提高锅炉热效率;采用冷凝式余热回收锅炉技术、热管余热回收技术,充分回收烟气余热。按照《能源管理体系要求》(GBT23331-2012),组织实施能源管理体系建设和认证工作,积极推广“互联网+”、智能化用能监测和诊断技术,指导和督促节能措施落实。到2020年,累计在100家以上年综合能耗1万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中实施能源管理体系认证和智慧能源管理中心建设。到2020年,全市力争完成清洁生产审核企业300家,每年创建绿色企业10家,对国家级、省级工业园区或循环经济示范园区开展清洁生产审核试点示范。严格执行节能评估审查制度,到2021年完成5000吨标准煤及以上重点用能企业的用能设备、生产工艺和能源消耗情况的全面调查,严格依法处置未按期淘汰落后生产工艺和用能设备、主要工序或单位产品能源消耗不达标的企业。新建高能耗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国家一级能效标准,同步配套建设节能设施,建立能源管理中心,实现能源消费在线)积极推进建筑节能。
新建居住建筑要严格执行《浙江省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修订)》(DB33/1015-2017),推行公共建筑能耗限额制度,推广节能电器和绿色照明,推进新能源城市建设。新建建筑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对达不到现行节能标准但具有改造价值的既有建筑实施有序节能改造。到2020年,实现全市城镇地区新建建筑一星级绿色建筑全覆盖,二星级以上绿色建筑占比达到10%以上。到2020年,全市新建建筑全面执行“65%+”节能设计标准,绿色建筑占新建建筑的比例达到60%以上;到2022年,新建建筑全部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并对既有建筑实施有序的绿色化改造。推广有热回收功能的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新风系统。地源热泵应用面积达到86万平方米,太阳能热水器集热面积达到354万平方米。到2020年,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面积达到1000万平方米。
开展生物质锅炉专项整治。对生物质锅炉进行全面排查,全面掌握锅炉规模、分布、燃料、炉型、治污设施和污染物排放情况,建立健全管理台账,制定专项整治方案。严格生物质锅炉登记注册,生物质锅炉应采用专用锅炉,禁止掺烧煤炭等其他燃料,配套布袋等高效除尘设施。对现有生物质锅炉,逐一开展环保核查,对工业聚集区内有多台分散小型生物质锅炉的,要拆小并大,最多保留一个大型锅炉。到2020年底,城市建成区生物质锅炉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改造完成后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mg/m3、35mg/m3、50mg/m3。到2021年底,其余区域保留的生物质锅炉必须实施清洁排放提升改造,确保污染物排放达到或优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71-2014)中燃气锅炉的特别排放限值。
《省大气办关于印发〈浙江省2018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计划〉的通知》(浙大气办函〔2018〕3号)中明确的重点园区(以下简称“省定重点园区”)要编制废气专项整治方案,开展大气污染源排查工作,建立涉气排放企业清单,明确具体整治要求和重点整治项目,建立“网格长”制度。到2020年底,完成省定重点园区废气整治工作,园区内涉气企业废气收集、处理设施正常运行,废气收集率和排放达标率明显提升,企业环保档案管理规范完整,区域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改善。全面推进重点区域整治,编制完成园区风险源排查报告,完成重点区域大气特征污染因子监测站建设,2019年全面完成整治任务。各县(市、区)在省重点园区和七大重点区域的基础上,继续扩大工业园区整治范围(扩大园区范围清单),全面开展镇以上工业园区大气污染整治。
严格落实《省环保厅等7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年)〉的通知》(浙环发〔2017〕41号),大力推进化工、石化、包装印刷、工业涂装、合成革、纺织印染、橡胶和塑料制品、家具制造和电子信息等行业VOCs深化治理。全面推广低(无)VOCs含量、低反应活性的原辅材料和产品,汽车原厂涂料、木器涂料、工程机械涂料、工业防腐涂料即用状态下的VOCs含量限值分别不高于580、600、550、650克/升。有机原料、中间产品与成品全部密闭储存,有效控制产品储存VOCs逸散;产生VOCs的工序须密闭操作,并对相关废气进行收集和处理。有条件的工业聚集区建设集中喷涂工程中心,配备高效治污设施,替代各企业独立喷涂工序。
2019年底,储油库和年销售汽油量大于5000吨的加油站完成油气回收自动监测设备安装,实现实时在线监管。积极推进建筑、汽修等行业使用低(无)VOCs含量原辅材料和产品。参照《建筑类涂料与胶粘剂挥发性有机化合物含量限值标准》(DB11/3005-2017),推广使用低(无)挥发性的建筑涂料、木器涂料、胶粘剂等产品,逐步淘汰溶剂型涂料,建筑内外墙涂饰全面推广使用水性涂料。汽修行业底色漆应使用水性、高固体分涂料替代溶剂型涂料,除油罐车、化学品运输车等危险品运输车维修外,汽车修补漆使用即用状态下VOCs含量不高于540克/升的涂料,其中,底色漆和面漆应使用不高于420克/升的涂料。服装干洗店使用具有净化回收干洗溶剂功能的全封闭式干洗机,全面淘汰开启式干洗机。
完善绿色施工管理规程,建立健全施工扬尘常态化长效管理机制,建立完善施工工地动态管理清单。落实“七个百分百”长效机制,全面禁止现场搅拌混凝土、砂浆,切实把好施工工地围挡、“禁现”管理、垃圾清运、场路硬化和车辆冲洗等关键环节,推广使用自动冲洗、雾炮等扬尘防控新技术,将扬尘防控经费纳入建筑工程造价。明确交通、水务、园林绿化、架空线入地等工程扬尘治理要求,增加和细化高围挡、密闭化、喷淋、喷雾、抑尘剂、洗轮机等应用要求;建筑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的施工工地实现在线监测与视频监控全覆盖,并与当地行业主管部门联网。将扬尘管理工作不到位的相关信息纳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体系,情节严重的,列入建筑市场主体“黑名单”。大力实施装配式建筑,到2020年,实现装配式建筑面积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到2021年,装配式建筑占比进一步提高。
大力促进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新增和更新的城市公交车、城市建成区环卫、邮政、出租、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到2020年,全市使用比例达到80%;到2021年,城市公交车全部使用纯电动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城市建成区环卫和出租车基本使用纯电动车或氢燃料电池汽车;城市建成区邮政、通勤、轻型物流配送车辆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比例达到90%。港口、机场、铁路货场等新增或更换作业车辆主要使用新能源或国六标准的清洁能源汽车。构建适应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规模的充换电基础设施网络,在物流园、产业园、工业园、大型商业购物中心、农贸批发市场、公交停保场、枢纽站、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等物流集散地建设集中式充电桩和快速充电桩。
在全市范围内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分类排查和登记,2019年底,完成非道路移动机械摸底调查。划定非道路移动机械低排放控制区,低排放控制区、港口码头和机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重点针对冒黑烟工程机械开展专项整治,推进排放不达标工程机械、港作机械、农业机械清洁化改造和淘汰。开展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联合专项执法,每年抽查不少于总数20%的工业企业、物流企业和施工工地等,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抽测不少于总数10%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油品,对抽测发现的油品质量问题,要依法追究供油方责任。到2020年,工程机械等各类非道路移动机械全面纳入监控管理。2019年,重点推进船舶排放控制区调整,持续推进内河船型标准化,到2020年,标准化船舶占内河运输船舶总吨50%以上,京杭运河和高级航道网运输船舶标准化率达70%,内河客船、危险品船等重点船型基本实现标准化。到2022年,标准化船舶占内河运输船舶总吨60%以上,京杭运河和高级航道网运输船舶标准化率达80%。
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全面开展环境问题排查,强化环境执法监管,实行网格化管理,建立由镇(街道)党政主要负责人为“网格长”的监管制度,明确网格督查员,积极落实生态环境机构监测监察执法队伍垂直管理制度。加强环境监察执法基础工作,完善机构和人员,配置交通工具(如大气执法特种车辆等)、取证设备(如便携式废气检测仪器等)、通讯工具、办公设备、应急装备等执法设备,加大环境监察人员培训力度,提高环境监察执法能力。健全联动配合机制,深入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等行动。加强生态环境、公安等部门协作,不断强化区域联动执法、部门联合执法、综合执法、区县交叉执法等工作机制,健全环保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配合机制,完善案件移送、受理、立案、通报等制度,坚决打击违法排污行为,严格贯彻实施新环保法等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通过按日计罚、责令停产、恢复原状、公益诉讼和污染损害赔偿等方式强化威慑大气污染违法行为。对未完成整治的企业,从新项目准入、排污许可证核发、各类评优及资金补助等各方面予以制约;对拒不执行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或者停产整治等决定,继续违法生产的企业,依法予以强制执行;对涉嫌环境犯罪的企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负有连带责任的环境服务第三方机构予以追责;建立环境信用评价制度,将环境违法企业列入“失信名单”并向社会公开。
完善污染源在线米的高架源,以及石化、化工、包装印刷、工业涂装等挥发性有机物排放重点源,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基本完成烟气排放自动监控设施安装。建设重点工业园区VOCs自动监测监控体系,建立完善的大气环境特征污染因子自动监测、预警和应急系统,并与生态环境部门监控网络联网。加强企业自行检测能力建设,重点企业按相关标准在污染物排放口和厂界安装自动监测监控设备,全面开展LDAR体系建设,完善涉气刷卡排污系统的运行和监管。强化污染源追踪解析以及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加大监测质量监督检查力度,严厉打击故意违反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技术规范和篡改、伪造环境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行为。强化污染源现场监督,严肃查处自动监控数据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提高数据传输稳定性和数据质量。建立监测与执法相结合的快速响应体系,实现污染源监测与监管有效联动。提高重污染天气应对能力,完善市级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依托全省监测预报共享平台,建立高密度空气质量监测信息网络,精确辨析空气质量状况,完善生态环境、气象部门联合会商预报机制,加强区域环境空气质量预报,实现3~5天的精准预报和7~10天的趋势预报。加强重污染天气监测和预报预警,提高预报预警的提前度和准确性,强化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污染源解析。实施区域统一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分级标准,针对污染严重程度和持续时间,将预警等级划分为“黄、橙、红”三级,实施强制性减排调控,逐步加严应急响应措施。
加强应急措施动态决策管理。完善与周边地区的合作与联动机制,提高应急反应速度和能力。重污染天气高发季节,加强城市相关应急物资储备,做好企业停限产准备。充分发挥应急指挥部作用,确保应急措施落到实处。应急期间实施各单位自检自查与指挥部执法检查相结合的监督方式,对未按规定落实应急措施的,依法追究责任。建立区域重污染应急动态监管平台,接入区域各政府及相关部门平台,有效支撑重污染天气应对和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的数据信息共享、污染趋势预判、污染物成因解析、决策会商、预案制定、减排效果评估和信息发布等工作。平台依据预测污染等级,自动生成“指挥中心-主管部门-相关企事业单位”多级应急方案,动态监控应急措施执行情况,及时调整应急响应措施,确保重污染天气状态下的社会秩序正常。
加强与环杭州湾各市及周边城市,特别是杭州、湖州、上海、苏州、无锡、南京等城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享区域大气环境信息,在优先控制本地源的基础上,推进区域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做好重大活动空气质量保障工作。在移动源监测方面,建立机动车环保信息管理平台,实行长三角地区有关部门数据共享,提高机动车排气监管信息化水平。在区域大气污染治理、预警预报、重污染天气应急等方面形成联动工作模式,推进区域形成“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管”联动体系。加强联合执法、跨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建立跨行政区域的环保联合执法机制,规范环境监察执法行为,加大区域环境执法力度,协商解决跨界大气污染纠纷,建立定期联合执法制度,统一环境执法标准。
完善环境信息公开机制,全面推进大气环境信息公开。及时、准确发布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信息,适时发布重点污染源监督性监测信息。开展一系列“互联网+环保”行动,建立大气污染源时空分布数据库,实现污染源监控数据与空气质量监测数据的实时采集、传输、汇总以及其他外部监控资源的接入,推进环境质量监测数据的共享、公开及舆情监控。建立重污染行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督促重点排污单位及时、准确公开排污信息。对不公开或者不如实公开环境信息的,责令公开,处以罚款,并予以公告。生态环境部门及时公开污染源监测、排污费征收、环评审批、监察执法、环境应急等环境监管和执法信息,定期向媒体以及发展改革、财政、行业主管、资产主管等部门通报企事业单位环保违法行为查处结果以及挂牌督办案件整改等情况。
构建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强化对达标规划落实情况的监督跟踪和评估考核,严格督查各级各部门工作进展情况,制定“清洁排放区”大气污染防治考核等相关办法,评估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开,并作为对县(市、区)政府和部门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以及相关国有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依据之一。鼓励各地各部门对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通报表扬。对考核不合格和工作不力、责任不实、污染严重、问题突出的地区予以通报批评,取消已授予的有关生态文明荣誉称号,对该地区涉大气污染物排放建设项目实施环评、能评限批,并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约谈。制定量化问责办法,对重点任务完成不到位和环境质量改善不到位的,进行量化问责。对重视程度不够、工作不积极,未完成工作任务影响全市空气质量改善的,进行严厉问责。
积极争取上级财政支持,加大地方财政投入力度,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资机制,拓宽融资渠道,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鼓励开展合同环境服务,推广环境污染第三方治理,积极引导各类社会资本参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深入实施大气污染物排放指标有偿使用、排污权交易制度、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构建多元化投融资机制,为大气污染防治提供保障。严格落实“散乱污”企业综合治理、柴油货车淘汰治理、港口和机场岸基供电、车船和作业机械使用清洁能源、有机肥生产销售运输等扶持政策。严格执行高污染、高耗能、低产出企业差别化电价和水价动态调整机制,大幅度提高限制类、淘汰类企业用电电价。强化企业治污主体责任,污染治理资金以企业自筹为主,同时采取“以奖代补”“以奖促防”“以奖促治”等方式,加快推进重点工程实施。积极引导科研机构、社会团体开展重点污染源生产工艺及污染治理等关键技术的研发和应用示范。加强科研院所的大气科研能力建设,研制VOCs源头控制、过程控制技术和装备,通过技术示范,带动VOCs控制技术在相关行业的应用和推广。严格执行环境保护税制度,加大环境税征收力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