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科学定位出租汽车服务。出租汽车是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城市公共交通的补充,为社会公众提供个性化运输服务。出租汽车分为: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要坚持优先发展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实行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社会公众提供高品质、多样化的运输服务。根据我市的城市特点、公众出行需求,综合考虑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交通拥堵状况、出租汽车利用率等因素,合理把握出租汽车运力规模及在我市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的监测和调控体系,创新监管方式,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增加优质客运服务的有效供给。积极推进新能源汽车在行业中广泛应用,引导新增和更新车辆优先使用新能源汽车。(牵头单位:交通运输局,配合单位:生态环境局、公安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