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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种不够规范统一。一是现有文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近年来,各地人大创造了不少新经验,如开展述职评议、代表评议等。评议意见、审议意见、视察意见是用于转达监督意见的文件。因公文处理办法中没有这些文种,有的地方由人大常委会直接向政府、“两院”转达,有的地方则以办公厅(室)的名义通过“函”转达,不够统一。评议意见、审议意见、视察意见能否列为正式文种,是实践提出的课题。从工作实践看,可将其归并到“意见”这一文种。二是存在生造文种的问题。如“××市人大常委会任免名单”;××市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关于任免×××的提名。“名单、提名”是否可列为文种,值得商榷。三是混用、误用文种的现象比较普遍。“决议”与“决定”、“决定”与“通知”、“函”与“意见”等不能随意替代的文种,往往被随意替换。如“决议”、“决定”,二者具有本质区别。分析近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可以看出二者的不同:决议一般用于批准性文件,如批准财政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等,其指向性主要是“一府两院”;决定则是对实体性问题的确认,或是具有明确的行为规范性的法律性文件,如“关于禁毒的决定”等,其指向性基本上是人大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但在实践中,往往随意使用,对同样一件事,有时作决议,有时作决定,或者此地作决议,彼地作决定。
(二)行文关系不够明确。一是行文主体不够统一。如发现较大的市人大常委会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批准地方性法规,有的地方以市人大常委会的名义提报,有的地方以市人大常委会主任的名义提报,不够统一。二是与同级党委、政府、“两院”之间的行文关系不够规范。1、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党委、政府联合行文。这是不妥的。因为所涉及的问题未经审议通过,不能代表人大常委会的集体意志。此类问题,若不需要作出决议、决定,由党委、政府发文即可;若需要作出决议、决定,应在决议、决定通过后单独行文。2、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与同级政府、法院、检察院之间的行文关系没有摆正。如:有的地方“一府两院”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某一事项,用“请示”,人大常委会收到“请示”,审议通过后,以“批复”发出文件;有的地方发布地方性法规按照“惯例”操作,在人大常委会通过后由政府发布并要求贯彻实施,一些规范“两院”工作的法规也这样发布;有的地方人大常委会向政府转达监督意见时,以办公厅(室)的名义发函给政府办公厅(室)。人大常委会与“一府两院”,既不是领导与被领导的上下级关系,也不是完全意义上的平行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决定与执行的关系。“一府两院”提请审议某一事项,可以用“议案”,不宜用“请示”;人大常委会批准提请审议的事项,可以用“决议”、“决定”,不宜用“批复”,转达监督意见时也不宜用“函”。
(二)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不够,影响了公文处理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造成了事实上的无法可依。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印发了《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对1998年2月印发的试行办法作了修改,自2001年1月1日起施行。这个办法,理应成为各级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的权威规范。但纵观各地,贯彻实施情况并不理想。这与党政机关的公文处理形成了鲜明对照。《中国机关公文处理条例》是经中央批准,由中央办公厅印发的;《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是由国务院发布的,属行政法规。这两者均具有较高的权威性,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并层层组织了学习培训,使各级比较熟练地掌握了公文处理要领,形成了规范完整的体系。而《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属于规范性文件,对地方各级人大的公文处理缺乏约束力。各级人大在围绕《办法》组织学习培训方面做得远远不够,基层大多不了解,甚至从未见到这个办法。各地的人大公文处理,多是参照同级党委、政府的做法并结合自己特点所形成的,往往是“各自为战”,没有形成一个上下统一、完整规范的体系。尤其是基层的人大公文处理工作,事实上仍处于无法可依的状态。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人大机关公文处理的研究。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发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不断完善,人大公文的文体逐渐完备,其功能和运用范围也愈来愈广泛,人大公文业已成为我国现行公文体系中的一个基本的大型公文系统,迫切需要对其进行全面系统的研究,并将这种研究从经验层面上升到理论层面。一是要把人大公文确实当作一门学问来进行研究。要运用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的观点,认真总结分析人大公文处理工作的经验和教训,揭示其规律,形成一门逻辑严密的学科。二是要围绕人大工作特点进行研究。人大公文是公文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与其他门类公文相比,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所以,人大公文学研究要在充分吸收党的公文、行政公文、司法公文等公文学研究成果的基础上,突出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个特点,使人们在人大公文学的学习、研究、应用上少走弯路。三是要从实践出发进行研究。要高度重视实践,将其升华为理论,充实到人大公文学研究成果中。
(二)认真学习贯彻《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逐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的体系。一是要提高《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权威性。《人大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权威性不高,是贯彻实施不够得力的重要原因。人大工作的日趋完善,迫切要求建立一个完整统一的公文处理体系,很有必要将该办法上升为法律性文件。为此,建议参照《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的做法,改由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实施。二是要对《办法》适用范围做出明确规定。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此作出明确规定,《办法》适用于各级人大机关。各地可依据办法制订实施细则,但在原则问题上必须执行《办法》,做到“全国一盘棋”。三是要大力学习、宣传、贯彻《办法》。要层层举办培训班,深入学习、贯彻《办法》,使各级人大机关尤其是办公厅(室)的工作人员熟知、熟用。同时,要随着人大工作的不断深入,及时转化实践成果,适时修订《办法》,使其更好地适应人大工作的需要。